高雄某國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女學生與指導教授因作品爭議鬧翻後,在班級LINE群組指控一名兼任女教師是教授的外遇對象,並以「師渣」等字眼批評。
女教師認為名譽受損,向女學生提告求償60萬元。
高雄地院調閱資料後,發現過去確有媒體報導相關緋聞,認定女學生已盡合理查證義務,判女教師敗訴。
全案仍可上訴。
碩專生群組指教師為「小三」遭求償60萬 高雄地院認有查證判免賠

判決追蹤
本案已宣判(本站於 2026/10/23 更新)。刑度以報導與最新進度為準;第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,判決確定前應推定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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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完整報導
高雄某國立大學一名碩士在職專班女學生,因與指導教授爆發爭議,在班級LINE群組指稱一名兼任女教師是教授的外遇對象,並靠關係取得教職。女教師認為名譽受損,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。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,判女教師敗訴,女學生不必賠償,全案可上訴。
事件經過
據報導,女學生原由吳姓教授指導,兩人後來因作品問題發生嚴重衝突,吳姓教授要求她另找指導老師。女學生其後多次向校方與教育部提出申訴,並將申訴內容製成PDF檔,在班級群組中發送截圖。
她同時在群組中指稱,該名兼任女教師是吳姓教授的外遇對象,憑「特殊關係」取得教職,還以「師渣」等字眼批評。
雙方主張
女教師主張,女學生的言論使她名譽受損,長期承受壓力、夜不能寐,因此請求6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女學生在庭上辯稱,是教授先在群組發文,她為了自衛與澄清才傳送檔案。她並表示,內容是參考過去的媒體報導,並非憑空捏造。她也主張大學教師的操守與教學品質攸關學生權益,屬於公共利益,可受公評。
法院認定
法官調閱資料後發現,過去確有知名媒體報導這段緋聞,報導中還附有人物關係圖,指出女教師與男教授之間有師生外遇情事。法官因此認為,女學生信賴公開的媒體資料,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。
法官另指出,女學生的言論雖然尖酸刻薄,令女教師感到不悅,但尚未超出合理諷刺的範圍。考量言論自由應受較高程度保障,法院判決女教師敗訴,女學生免賠。全案可上訴。
背景說明
本案涉及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界線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,不法侵害他人名譽,被害人即使非財產上損害,也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,並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。至於言論是否構成侵權,法院通常會衡量發言內容是否屬真實、發言人是否經合理查證,以及是否涉及公共利益。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另規定,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,不罰。本案是民事求償,與刑事誹謗程序不同。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,當事人不服,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。
以上為一般性說明,非針對本案的法律意見;個案適用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。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、ETtoday
- 自由時報 國立大學碩班女學生散布教授不倫挨告求償60萬元 法官一查:緋聞上過新聞免賠 (10/23 10:22)
- ETtoday 碩生罵「師渣小三」挨告60萬 法官判免賠:真有四角亂愛新聞 (10/23 11: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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